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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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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劃

將建築物內之空間以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材料或防火設備,如防火牆、防火門窗、防火樓板、防火閘門或閘板及其他貫穿處之防火填塞等所進行安全區隔。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時,防火區劃得以將火勢侷限於空間內以避免建築物遭受延燒損害,且有效阻止火、煙之擴散,藉以爭取時間以利人員之逃生避難及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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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劃一般分為以下四種區劃類型:
  • 面積區劃: 係將樓地板面積依法定規模劃分為若干區域。建築物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較大規模者在一定面積予以分隔區劃,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 垂直區劃: 在樓梯、電梯、電扶梯、管道間等垂直空間或管道予以區劃,避免火勢藉由該空間或路徑向上延燒。
  • 用途區劃: 在建築物內有特殊用火、用電設備或用途時,以防火設備予以安全區劃。
  • 樓層區劃: 以防火樓板將上下樓層區劃分隔,避免火勢向上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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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裝修材料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八款、第二十九款及第三十款所列材料為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如下:

  • 第二十八款、不燃材料:

    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 第二十九款、耐火板:

    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 第三十款、耐燃材料:

    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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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裝修材料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規範各空間所需之裝修材料,其等級如下表: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一) 建築物類別:A類/公共集會類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二) 建築物類別:B類/商業類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三) 建築物類別:C類/工業倉儲類 組別:C-1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三) 建築物類別:C類/工業倉儲類 組別:C-2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四) 建築物類別:D類/休閒文教類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五) 建築物類別:E類/宗教、殯葬類 組別:E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六) 建築物類別: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七) 建築物類別:G類/辦公、服務類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八) 建築物類別:H類/住宿類 組別:H-1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三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二級以上
(八) 建築物類別:H類/住宿類 組別:H-2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 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 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 四、本表(十三)(十四)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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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裝修材料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規範各空間所需之裝修材料,其等級如下表: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九) 建築物類別:I類/危險物品類 組別:I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一級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 建築物類別: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類、G類、B-1組、B-2組或B-3組使用者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一) 建築物類別:無窗戶之居室 組別:全部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二) 建築物類別: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組別:H-2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二層以上部分(但頂層除外)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二) 建築物類別: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組別:其他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三) 建築物類別:十一層以上部分 組別:每二百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每二百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三) 建築物類別:十一層以上部分 組別: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一級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四) 建築物類別:地下建築物 組別:防火區劃面積按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防火區劃面積按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二級以上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十四) 建築物類別:地下建築物 組別:防火區劃面積按二百零一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防火區劃面積按二百零一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耐燃一級 內部裝修材料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一級
  •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 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 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 四、本表(十三)(十四)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出入口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出入口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一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〇〇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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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出入口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之一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 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〇〇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〇〇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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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出入口規定如下:

第九十一條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列規定:

  •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計算值。
  •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OO平方公尺寛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寛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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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出入口
  1. 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戶外之防火門)
    通往戶外之出入口圖示
  2. 通往安全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通往安全梯之出入口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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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出入口
  1. 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圖示
  2. 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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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

上述之避難逃生出入口,防火管理人除平時應對路徑上之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緊急照明燈等相關安全設施須善加維護外,對防火門啟閉方式(常開式或常閉式)、出入口附近是否堆積雜物妨礙避難之事宜,亦應隨時注意檢查。最重要的還需注意,不管是常閉式或常開式防火門於火災發生時,均應能自動關閉,且不得上鎖而妨礙避難逃生。

通道走廊暢通無障礙 通道走廊暢通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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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室內通路)

走廊是連接居室與直通樓梯(安全梯)通道,亦是事故發生時民眾通往避難或逃生出入口的主要通道,另外一些群眾聚集的場所如音樂廳、電影院中之通道、購物廣場貨架間之室內通道也是。為因應意外事故發生時,內部人員進行疏散或引導消費民眾避難逃生順遂。

通道走廊暢通無障礙 通道走廊暢通無障礙
日常維護管理及檢查重點如下:
  1. 走廊通道不可擺放雜物。
  2. 不得設置防盜鐵門或閘門。
  3. 平時應做好避難疏散路線規劃。
  4. 路線上明顯易見處設置逃生避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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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梯

安全梯係屬直通樓梯之一種,分為「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或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換言之,樓梯路徑為獨立之防火區劃。而所謂「特別安全梯」係指自室內至安全梯,應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樓梯。另「戶外安全梯」規定各層「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外氣得以流通,其安全性高。

室內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戶外安全梯

 

除高層建築物因建築物風壓過大不得使用戶外安全梯外,建築法規將戶外安全梯之安全等級視為與特別安全梯相同。故防火管理人在規劃避難逃生動線上,應選擇該類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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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維護管理及檢查重點如下:
  1. 樓梯路徑平時不得堆積雜物妨礙通行。
  2. 應隨時確認防火門均應能保持自動關閉功能。
  3. 往避難方向不得上鎖而妨礙避難逃生。
樓梯路徑平時不得堆積雜物妨礙通 往避難方向不得上鎖而妨礙避難逃生

緊急進口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零九條所定緊急進口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1.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寛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户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窗户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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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進口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零九條所定緊急進口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九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红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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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緊急進口

建築物在2層以上10層以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120公分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輕易破壞進入救災,故緊急進口或替代之窗戶開口不得以柵欄、廣告招牌等阻礙。

緊急進口 緊急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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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昇降機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緊急昇降機

緊急昇降機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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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昇降機

機間日常維護管理及檢查重點如下:
  1. 出入口應為防火門。
  2. 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安全設備。
  3. 應以耐燃1級材料裝修。